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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身心障礙等級之認定,以傷癒或治療終止或確知目前醫學技術無法矯治,並經鑑定對身體功能確具身心障礙無法恢復時之檢定為準。 前項身心障礙,以本條例第六條第八條所定原因為準,並以受領一種撫卹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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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