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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改列身心障礙等級或傷亡種類重核,核定機關應組成審查會審定。 經審定應變更原核定傷亡種類或改列身心障礙等級者,由國防部廢止原傷亡通報令及撫卹令,並發給重核傷亡通報令及撫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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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