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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第21條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依本條例
第十六條
第二項或
第二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改列身心障礙等級或傷亡種類重核,核定機關應組成審查會審定。 經審定應變更原核定傷亡種類或改列身心障礙等級者,由國防部廢止原傷亡通報令及撫卹令,並發給重核傷亡通報令及撫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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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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