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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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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0條
農業產銷班班會由班長召集之。班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班長召集之。班長及副班長因故均不能召集時,得經班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輔導單位指定一名班員代為召集之。 農業產銷班班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農業產銷班召開班會時,應邀請輔導單位派員列席。 農業產銷班班會應作成紀錄留存,並送輔導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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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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