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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4條

農業產銷班之類別及產業分類如下: 一、農作類:蔬菜、果樹、花卉、雜糧、稻米、特用作物、菇類等。 二、畜牧類:毛豬、牛、鹿、羊、兔、肉雞、蛋雞、水禽、火雞、鴕鳥等。 三、漁業類:水產養殖、特定漁業、漁業權漁業、娛樂漁業等。 四、其他類:休閒農業、養蜂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產業。 同一農民就前項所定類別,同一產業以參加一個農業產銷班為限。 各類別及產業之農業產銷班組班規模條件如附件二。未達組班規模條件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產業發展需求核定是否准予組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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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