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 第2條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輔導單位,指農業產銷班所在地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場)、農業產業團體、公所,或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與農業相關之機關(構)或團體。 農業產銷班應選定一輔導單位,並取得其出具之輔導同意書如附件一。 輔導單位協助農業產銷班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設立、變更及註銷登記等事項。 二、列席班會。 三、辦理評鑑。 四、計畫研提及核轉。 五、政令轉達。 六、其他與農業產銷班有關等事項。 輔導單位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應將前一年度其所輔導農業產銷班每班輔導事項辦理情形,函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