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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 第12條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農業產銷班列冊登記滿六個月之次一年度起,每二年辦理評鑑一次。但農業產銷班評鑑成績低於六十分者,應於下一年度再對其辦理評鑑。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辦理評鑑當年二月底前公告,並函請輔導單位通知其輔導之農業產銷班。 農業產銷班評鑑項目包括基本組織運作、組織功能運用與績效、經營管理績效及政策配合度等項目。 農業產銷班評鑑表如附件六之一至六之四,依產業特性分為農作、畜牧、漁業及養蜂等四種,休閒農業產銷班適用農作評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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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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