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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 第13條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3條
農業產銷班評鑑方式如下: 一、初評:由輔導單位主辦。農業產銷班應於辦理評鑑當年四月二十日前,填具前條第四項所定評鑑表,送請輔導單位初評後,轉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複評。 二、複評: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主辦,邀請相關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有關機關(構)或團體等組成評鑑小組共同審查,並以實地審查為原則。 (二)評鑑成績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評鑑當年六月三十日前核定。 列冊登記滿六個月以上而未參加評鑑之農業產銷班,其評鑑成績視同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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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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