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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 第8條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8條
經登記之農業產銷班,其下列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由班長檢具變更申請書如附件四之二及有關文件,送請輔導單位協助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班長、副班長、書記及會計。 二、班主要產品。 三、班員加入、退出及除名。 四、班或班員經營規模。 五、班公約。 前項農業產銷班因班員人數或經營規模異動,致經營規模未符合
第四條
附件二組班規模條件,或
第四條
第三項後段原核定組班時之登記規模,應於一年內調整之。屆期仍未調整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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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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