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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6條

農業產銷班評鑑成績總分為一百二十分,連續二次未達六十分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註銷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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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