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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 第7條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7條
農業產銷班由班長檢具下列文件,送請輔導單位協助審查符合規定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設立申請書如附件四之一。 二、班員名冊如附件五。 三、籌備會議紀錄。 四、班公約。 五、班員經營規模證明文件。 六、輔導單位出具之同意書。 七、其他與農業產銷班或班員有關之證明文件。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者,予以列冊登記,不符規定者,通知農業產銷班於三十日內補正,並副知其輔導單位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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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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