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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 第9條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9條
農業產銷班依
第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決議解散者,應於決議日起一個月內,由班長檢具相關資料,送請輔導單位協助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依
第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由三分之二以上班員具名同意解散者,得由任一班員檢具相關資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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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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