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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及輔導單位應對農業產銷班之經營管理、生產技術、行銷能力及評鑑缺失項目等予以輔導。 前項輔導事項,必要時得洽請相關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及專家學者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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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