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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13條

財團法人之捐助財產為現金者,以運用孳息為原則,非經本會核准不得動 用本金;其為房舍土地者,非經本會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 捐助財產及運用經費不得寄託或貸與董事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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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