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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14條

財團法人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現任董事 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二、董事之任免。 三、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十日前將會議議程通知各董事,並報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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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