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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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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16條
財團法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二、董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者。 三、未依業務計畫執行業務者。 四、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者。 五、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六、經費開支浮濫者。 七、其他違反本準則之情事者。 財團法人收到本會之改善通知後,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本會得 依法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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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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