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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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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8條
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十日內依捐助章程或 遺囑遴聘董事、成立董事會、推選董事長。 董事長應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三份,報請本會 核備: 一、董事會會議記錄。 二、董事及設有監事者,其董 (監) 事名冊;名冊應載明姓名、職業、住 所及通訊處。 三、董 (監) 事戶籍謄本及願任董 (監) 事同意書。 四、財團法人及董 (監) 事印鑑清冊。 五、前條第一項各款所附文件。 六、選派有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員者,其重要職員名冊,並應載明姓名、職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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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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