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 第19條

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19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與本準則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 之日起二年內辦理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本會得撤銷其許可。 前項補正期限,因情形特殊無法如期辦理者,得報經本會核准後延長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