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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18條

財團法人解散後應即清算,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 定,但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捐助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 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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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