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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15條

財團法人登記後,其經依第九條准予核備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 三十日內,檢具有關文件,報請本會核備。 前項變更事項應為變更登記者,準用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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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