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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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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6條
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其保管運用方法。 四、組織、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及設有監事者,其名額、任期、選聘、解聘事項。 六、關於董事會及監事會事項。 七、解散或撤銷許可時,其剩餘財產之歸屬。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前項第五款所定之董事名額以五人至三十三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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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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