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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3條

財團法人應以辦理公益事務為目的;其捐助財產總額,須足供其目的事業 之營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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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