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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17條

財團法人之董 (監) 事,不遵本會監督之命令或妨礙檢查或有違反法令、 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者,本會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 情節重大者,本會得依民法之規定處以罰鍰、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或為其 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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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