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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現役軍人,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 本細則關於司法警察機關之規定,於軍法警察機關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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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