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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1條

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之請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當年度研習未滿一年者,事假日數應按研習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半日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請假日數超過研習期間百分之五者,應相對延長其審判實習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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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