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 第5條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5條
研習人員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致短期內無法接受研習者,得於收受研習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法官學院申請保留研習資格,逾期不予受理。但其事由於收受通知後始知悉者,自知悉時起算。 經核定保留研習資格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法官學院申請補研習。 保留研習資格原因消滅後,又於補研習前發生新事由者,得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保留研習資格一次。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