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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 第19條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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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經遴選為法官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參加研習。本辦法所稱研習,指職前研習。
第3條
前條之研習,由司法院設遴選法官研習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習委員會),決定其研習方針、研習計畫及其…
第4條
研習人員於收受研習通知後,除經法官學院同意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日至指定機關報到。研習人員…
第5條
研習人員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致短期內無法接受研習者,得於收受研習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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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研習分三階段實施:一、第一階段十五週,為法律實務及相關理論課程,並舉行綜合…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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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現職公務人員應於辭職後方得參加研習。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應遵守司法院、法官學院及審判實習法院有…
第10條
研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研習資格:一、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報到,或申請延期報到未…
第11條
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之請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當年度研習未滿一年者,事假日數應按研習月數占…
第12條
研習期間因公假或有第四條第二項之事由,致請假日數合計達全期研習期間百分之二十者,得檢具證明向…
第13條
研習人員按實際研習期間,依附表規定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
第14條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經廢止其研習資格者,應返還研習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研習人員經分發後…
第15條
研習所需經費,由法官學院及審判實習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第16條
法官學院於研習期間,得考核研習人員表現辦理獎懲。前項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罰分書面…
第17條
研習人員學業成績考查、品德學識成績考查、審判實習之實施、請假注意事項及其他有關研習事項之規範…
第18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 第18條
看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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