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 第2條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2條

經遴選為法官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參加研習。 本辦法所稱研習,指職前研習。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