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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4條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經廢止其研習資格者,應返還研習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 研習人員經分發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第六條各款所定研習期間之二倍而離職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返還研習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但因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事由經准予離職者,不在此限。 前項返還之計算基準,以月為採計單位,未滿一月者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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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