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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 第12條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2條
研習期間因公假或有
第四條
第二項之事由,致請假日數合計達全期研習期間百分之二十者,得檢具證明向法官學院申請停止研習。 經核定停止研習者,應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法官學院申請重新研習。其重新研習之時間及方式由研習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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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研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研習資格:一、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報到,或申請延期報到未…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經遴選為法官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參加研習。本辦法所稱研習,指職前研習。
第3條
前條之研習,由司法院設遴選法官研習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習委員會),決定其研習方針、研習計畫及其…
第4條
研習人員於收受研習通知後,除經法官學院同意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日至指定機關報到。研習人員…
第5條
研習人員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致短期內無法接受研習者,得於收受研習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
第6條
研習人員之研習期間,依其所具遴選資格分別如下:一、以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曾實際執行律師…
第7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研習分三階段實施:一、第一階段十五週,為法律實務及相關理論課程,並舉行綜合…
第8條
前條第一項研習總成績及各階段成績均各以一百分為滿分。第一、二、三階段各占總成績之比例,依序為…
第9條
現職公務人員應於辭職後方得參加研習。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應遵守司法院、法官學院及審判實習法院有…
第10條
研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研習資格:一、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報到,或申請延期報到未…
第11條
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之請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當年度研習未滿一年者,事假日數應按研習月數占…
第13條
研習人員按實際研習期間,依附表規定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
第14條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經廢止其研習資格者,應返還研習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研習人員經分發後…
第15條
研習所需經費,由法官學院及審判實習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第16條
法官學院於研習期間,得考核研習人員表現辦理獎懲。前項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罰分書面…
第17條
研習人員學業成績考查、品德學識成績考查、審判實習之實施、請假注意事項及其他有關研習事項之規範…
第18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1條
看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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