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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3條

研習人員按實際研習期間,依附表規定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前項研習人員審判實習期間,因實習事務而出差者,其交通費依各審判實習法院規定核實開支,雜費、宿費得比照薦任級人員出差應支數額三分之一報支。費用由各審判實習法院負擔。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參加研習者,仍依修正前規定參加一般保險。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參加職前研習者,自修正發布日之次月一日起適用修正後之津貼支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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