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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8條

前條第一項研習總成績及各階段成績均各以一百分為滿分。第一、二、三階段各占總成績之比例,依序為百分之三十五、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三階段測驗科目成績未達六十分者,得補考一次;補考成績仍未達六十分者,以測驗分數較高者計;補考成績逾六十分者,以六十分計。但有第四條第二項之事由致無法到考而補考者,以補考成績計算;因事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餘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審判實習成績由審判實習法院隨時考核研習人員之專業能力、學習態度、出勤勤惰、品德修為及禮儀應對,並填具司法院遴選法官審判實習總成績考核表、司法院遴選法官審判實習指導法官成績考核表及司法院遴選法官審判實習兼任導師成績考核表評定成績。但審判實習成績之評定,如有違反研習規定或其他不當之情事,研習委員會得敘明理由,退還原審判實習法院重新評定。該法院應於文到十五日內,依退還意旨重評。未依限評定者,研習委員會得逕予審定,或准予延長審判實習期間,於期間屆滿後,重新評定,此延長期間不得逾原審判實習期間,並以一次為限。 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於口試準用之。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研習人員經司法院綜合筆試、書類(狀)審查、口試、職前研習成績及相關考評資料,交付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遴選通過後,由司法院依研習成績分發任用。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研習,其成績計算方式,由研習委員會定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已參加職前研習人員,仍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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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經遴選為法官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參加研習。本辦法所稱研習,指職前研習。第3條前條之研習,由司法院設遴選法官研習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習委員會),決定其研習方針、研習計畫及其…第4條研習人員於收受研習通知後,除經法官學院同意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日至指定機關報到。研習人員…第5條研習人員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致短期內無法接受研習者,得於收受研習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第6條研習人員之研習期間,依其所具遴選資格分別如下:一、以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曾實際執行律師…第7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研習分三階段實施:一、第一階段十五週,為法律實務及相關理論課程,並舉行綜合…第9條現職公務人員應於辭職後方得參加研習。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應遵守司法院、法官學院及審判實習法院有…第10條研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研習資格:一、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報到,或申請延期報到未…第11條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之請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當年度研習未滿一年者,事假日數應按研習月數占…第12條研習期間因公假或有第四條第二項之事由,致請假日數合計達全期研習期間百分之二十者,得檢具證明向…第13條研習人員按實際研習期間,依附表規定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第14條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經廢止其研習資格者,應返還研習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研習人員經分發後…第15條研習所需經費,由法官學院及審判實習法院編列預算支應。第16條法官學院於研習期間,得考核研習人員表現辦理獎懲。前項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罰分書面…第17條研習人員學業成績考查、品德學識成績考查、審判實習之實施、請假注意事項及其他有關研習事項之規範…第18條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第1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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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