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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9條

現職公務人員應於辭職後方得參加研習。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應遵守司法院、法官學院及審判實習法院有關規定,並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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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