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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郵政業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且倘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周知所屬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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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