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22條

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2條

郵政業應採行適當措施,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資料,以供必要時說明本計畫之執行情況。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