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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16條
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郵政業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訂定各類設備或儲存媒體之使用規範,及報廢或轉作他用時,應採取防範資料洩漏之適當措施。 二、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之需要,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宜採取適當之加密機制。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之需要時,應比照原件,依本法規定予以保護之。 四、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嗣該媒介物於報廢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適當防範措施,以免由該媒介物洩漏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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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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