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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3條

郵政業為持續改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應依業務執行現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法令變化等因素,檢視本計畫,必要時允以修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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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