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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郵政業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檢視是否為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並應遵循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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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