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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15條
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郵政業為維護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 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是否正確。 二、當發現個人資料不正確時,適時更正或補充,並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三、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依本法
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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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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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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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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