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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郵政業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依據執行業務之必要,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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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