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19條

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郵政業使用資通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機制。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與因應機制。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