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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郵政業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界定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特定目的、類別及其必要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前項清查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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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