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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1條

郵政業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及不定期查察是否落實執行本計畫。 郵政業針對前項稽核結果之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規劃、執行改善及預防措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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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