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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第25條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5條
重要決議、章程及有關法規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重要決議:列明發起人會議主要內容。 二、招股章程。 三、公司章程。 四、有關法規: (一)證券交易法
第四十條
、
第二十條
、
第三十一條
、
第三十二條
及
第一百七十四條
。 (二)會計師法
第四十一條
、
第三十九條
、
第四十條
及證券交易法
第三十七條
第二項。 (三)證券交易法
第三十六條
及證券交易法
第三十七條
第三項。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
第一百三十六條
、
第一百三十九條
、
第一百四十一條
至
第一百四十五條
及
第一百四十七條
至
第一百五十五條
。 銀行應增列銀行法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三十二條
、
第三十三條
、
第三十三條之一
、
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
、
第五十條
及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二條
、
第三條
或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四條
、
第十三條
、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增列保險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
第三項、
第一百五十二條
、保險業管理辦法
第三條
、
第九條
至
第十二條
、
第十四條
、
第二十一條
及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第二條
、
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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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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