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第25條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5條

重要決議、章程及有關法規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重要決議:列明發起人會議主要內容。         二、招股章程。                     三、公司章程。                     四、有關法規:                     (一)證券交易法第四十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                  (二)會計師法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五條。      銀行應增列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第五十條及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二條第三條或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應增列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二條、保險業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及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二條第三條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