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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第11條

集會、遊行違反第七條規定,經警察機關命令解散而不遵從者,負責人或 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或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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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