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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第7條

本條例適用地區人民之集會、遊行,不得妨害軍事安全。 前項不得妨害軍事安全之範圍,由地區最高司令部會同縣政府警察局共同 訂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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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