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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第4條

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海域、空域及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得由地區最高司令官 或指揮官呈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 人民或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地區最高司令 部或指揮部申請許可。 第一項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得實施限建、禁建;其範圍及規定,由國防 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前項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應依法予以減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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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