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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第13條

福建省金門、馬祖地區,於戰地政務終止後,省縣自治法律制定前,其地 方自治暫由內政部訂定方案實施之。 前項金門、馬祖地區縣以下之自治,應與臺灣地區之地方自治同時法制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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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