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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第14條

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教育、經濟、交通、警政及其他建設所需經費,由中央 依其實際需要編列預算專款優予補助。 前項建設辦法,由各相關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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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