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 第12條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第12條
現役軍人在本條例適用地區犯罪者,由軍事審判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 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而屬刑法
第六十一條
所列各罪者,不 在此限。 軍事審判機關審判前項但書之刑事案件,於解嚴之日,其軍事審判程序尚 未終結或刑事裁判已確定而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其處理規定,由 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條
看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