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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第12條

現役軍人在本條例適用地區犯罪者,由軍事審判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 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不 在此限。 軍事審判機關審判前項但書之刑事案件,於解嚴之日,其軍事審判程序尚 未終結或刑事裁判已確定而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其處理規定,由 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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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