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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第6條

本條例適用地區最高司令部或指揮部,對入出第四條第一項管制區之人員 、物品及運輸工具,得指定軍事單位實施檢查。 入出本條例適用地區機場、港口、碼頭之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由警察 機關會同軍事單位實施檢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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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